11330700002592177g/2024-00187
其他
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组织,无特定对象
通知
金华市商务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义片区鼓励改革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商务局
金商务局发〔2024〕35号
2024-07-01
主动公开
zjgc-21-2024-0002
有效
金华市商务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义片区鼓励改革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ag贵宾会
朗读
金华市商务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
金义片区鼓励改革创新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单位: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义片区鼓励改革创新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商务局 金华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义片区
鼓励改革创新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义片区提能升级,调动各主体参与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营造鼓励改革创新的良好环境,形成更多高质量的改革创新成果,根据《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对象
金华市域范围内参与自贸试验区金义片区改革创新工作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专业协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改革创新主体。
二、创新事项
包括创新案例成果、课题研究成果、重点改革创新成果三类。
(一)各创新主体在自贸试验区金义片区实施并取得实际成效的创新案例成果。
根据创新案例成果层级、实施效果、社会影响等因素评定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
a类为国务院发文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
b类为全国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浙江自贸试验区发文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和制度创新案例、经国家部委备案或认可的制度创新案例;
c类为市商务局发文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
(二)各创新主体在自贸试验区金义片区相关改革创新领域的课题研究成果。
经市商务局立项同意的课题研究项目,根据课题研究成果层级、创新性、难易程度、应用价值等因素评定为a类、b类两个等级。
(三)各创新主体承接完成自贸试验区金义片区重点改革创新任务、开放领域国家级试点任务并取得实际成果。
根据任务难易程度、完成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因素评定为a类、b类两个等级。
三、结果运用
(一)创新案例成果
1.对形成创新案例成果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给予褒扬。
a类:由市政府按规定对创新主体褒扬。
b类、c类:由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创新主体褒扬。
2.对形成创新案例成果的企业、社会团体、专业协会等创新主体给予创新资金支持。
a类:每项创新案例成果给予200万元的创新资金支持。
b类:每项创新案例成果给予30万元的创新资金支持。
c类:每项创新案例成果给予10万元的创新资金支持。
(二)课题研究成果
对完成课题研究并落地取得实践突破成果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专业协会等创新主体给予创新资金支持。
a类:每年不超过2项,每项课题研究成果给予20万元的创新资金支持。
b类:每年不超过8项,每项课题研究成果给予10万元的创新资金支持。
(三)重点改革创新成果
对承接重点改革创新任务并取得实际成果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专业协会等创新主体给予创新资金支持。
a类:每年不超过2项,每项改革创新成果给予50万元的创新资金支持。
b类:每年不超过5项,每项改革创新成果给予20万元的创新资金支持。
四、申报方式
(一)各创新主体凡有已在自贸试验区金义片区实施并取得实际成效的创新成果,均可以申报。
原则上,同一创新成果不能重复申报,涉及2个及以上参与单位的创新成果由参与单位联合申报,联合申报时牵头单位应明确各参与单位对创新成果的贡献率。同一创新案例成果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二)申报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
2.创新成果说明书,含申报创新成果基本情况、创新成果合规性说明、申报单位及联合申报单位意见等。
3.创新成果证明材料。
4.创新主体身份证明,企业、社会团体、专业协会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有其他相关材料的可以一并随附,充分说明申报创新成果的创新性、合规性、效益性。
五、评审方式
(一)材料初审。各创新主体报属地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各地初审后报市商务局。
(二)征求意见。市商务局对初审后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剔除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将结果征求各相关责任部门意见。
(三)评估认定。市商务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新成果进行评估。
(四)报审公示。市商务局根据征求意见结果、专家评审,研究提出拟鼓励的创新主体、改革创新成果和给予的创新资金支持,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六、附则
(一)本办法所需的创新资金实行分类分级承担,a类创新成果由市级全额承担,市区范围内b类创新成果由市与区各半承担,县(市)b类和所有c类创新成果由各地承担。创新成果涉及多个创新主体的,按照创新成果贡献率分别核定创新资金。
(二)对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创新成果被发现有照搬抄袭情况的申报单位,经调查核实后,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已获褒扬的予以撤销,并追回创新资金。
(三)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